自明(100)年1月1日起,將水族箱用燈具商品依商品檢驗法列入應施強制性檢驗範圍
由於水族箱燈通常緊鄰水族箱使用,較易受濕氣及水漬影響而產生漏電及電擊等危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將自明(100)年1月1日起,將水族箱用燈具商品依商品檢驗法列入應施強制性檢驗範圍,以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
標檢局指出,水族箱用燈具商品的檢驗範圍包括使用於水族箱上及水族箱內之照明燈具。
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取得型式認可證書,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符合檢驗規定後,才可國內市場陳列銷售;採驗證登錄檢驗方式者,商品取得驗證登錄證書後,在證書有效期間內,廠商即可憑以進口或出廠銷售,不須再報請檢驗。
標檢局說明指出,水族箱燈具檢驗項目主要為電器安規及電磁相容性,其中電器安規是依據國家標準CNS14335「燈具安全通則」及國際電工標準IEC 60598-2-11「燈具第2-11部分:特殊要求 - 水族箱燈具」規定要求檢測,項目主要包括「標示檢查」、「構造檢查」、「溫升試驗」、「絕緣阻抗」及「耐電壓試驗」。
其中,「標示檢查」項目主要規定商品應標示規格、注意事項或警語、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構造檢查」項目規定商品結構應符合相關防水等級及端子之絕緣套管應確實固定等,以保障使用者免遭受電擊風險;「溫升試驗」項目則規定外殼及內部重要零組件如電容器及安定器外殼溫度不可超過限制值;「絕緣阻抗」及「耐電壓試驗」規定也是保障使用者免遭受電擊風險。
至於電磁相容性檢驗標準為CNS14115「電氣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擾動限制值與量測方法」,主要目的在避免水族箱用燈具所產生之電磁波對其他電器商品產生干擾。
標檢局也提醒相關廠商儘速辦理商品型式試驗及完成必要之檢驗程序,自明年1月1日起,進口或國內產製商品未經檢驗即上市銷售且經查證屬實者,就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對違規業者處以新台幣2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今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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